對於噪音管制法規在中央環保署有[噪音管制法]可依循
在噪音管制法粗略將環境劃分了四種不同區域
並將這四種區域規劃了不同時段及各時段的管制噪音標準
中央環保署並授予地方政府每兩年劃分縣市政府所管轄的區域
並自訂各時段的管制標準且要公告一個月
居民沒有異議後才能實施
但是政府的公告體系除非有利害關係之個體才會予以理會,
在台灣一個公民社會尚未落實的體系中,經常會出現無人監督的狀態,
根據台灣所有相關環境抗爭的經驗顯示
專家無法在一開始就將居民的環境權益納入都市計畫的考量中,
這有時是因為統治者心態不願居民發揮應有之監督權利,
所以居民自主的民間團體尤其是社區居民經常聚會的地點應該優先貼出公告,
並由社區發展協會之召集人邀請政府官員及相關專家或有經驗之民間團體參予討論,
這樣可以避免日後發生因都市規劃錯誤或是標準訂定之爭議引發的居民抗爭事件,
也可以增加社區居民對社區公共事務關心的機會和行動,
進而培養出公民社會的公民基本素質,及對城市土地培養感情
台灣都市居民應有共識,要在日常生活中做到公民監督政府行政的具體行動,
以避免環境權益受損並往進步快樂城市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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